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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用架空乘人装置补充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16-03-19 点击:713

煤矿井下用架空乘人装置补充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

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作为煤矿井下运送人员的辅助运输设备,其运行安全可靠性问题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和重视。为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安全保障程度,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产品实际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参照相关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经充分研究讨论和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现行MT/T873-2000《煤矿固定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技术条件》、AQ1038-2007《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 安全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对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提出补充安全技术要求,暂作为安全标志管理的依据之一。

一、设计要求

1.总体计算要求

按GB50127-2007《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中7.3.4条的规定,应对每个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牵引计算。

(1)运载索(即牵引钢丝绳)的最小拉力,不宜小于重车重力的20倍。设计计算时,每位乘员取950N、吊椅(含抱索器)取150N。

(2)运载索的最大工作拉力,应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计入下列数值(不计入装置启、制动时的惯性力):

1)从拉紧装置开始的初拉力;

2)由高差引起的运载索重力和重车重力的分力;

3)托索轮组的阻力;

4)站内各有关设备的运行阻力;

5)液压或其他拉紧装置拉力的增加值,但重锤拉紧装置拉力的增加值可忽略不计。

(3)牵引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求出运载索等速运行时各特征点的拉力。

2)应求出装置正常启动或制动时的惯性力。

3)应求出驱动轮上出、入侧运载索拉力之和的最大值。

4)应求出驱动轮在下列载荷情况下的圆周力:

①重车上行、空车下行;

②空车上行、重车下行;

③重车上行、重车下行;

④空车上行、空车下行;

⑤空索运行时(固定抱索器除外)。

2.减速器选型要求

减速器扭矩的设计应满足最不利载荷情况下的安全要求并有适当的安全系数。

3.摩擦式驱动装置的防滑安全要求(GB12141 -2008)

防滑安全系数在正常运行时不应小于1.5;在最不利载荷情况下启动或制动时,不应小于1.25,并按下公式计算:

式中 tmin—最不利载荷情况下,正常起、制动时驱动轮出侧或
入侧运载索的最小张力,单位为牛(N);

tmax—最不利载荷情况下,正常起、制动时驱动轮出侧或
入侧运载索的最大张力,单位为牛(N);

e—自然对数的底;

µ—运载索与驱动轮衬垫的许用摩擦系数;

α—运载索在驱动轮上的包角,单位为弧度(rad)。

4.驱动轮衬垫的比压(GB12141-2008)

应按以下公式校核:

式中 tr—驱动轮入侧运载索张力,单位为牛(N);

ts—驱动轮出侧运载索张力,单位为牛(N);

D—驱动轮直径,单位为毫米(mm);

d—运载索直径,单位为毫米(mm);

[p]—驱动轮衬垫的允许比压,单位为兆帕(MPa)。

5.托索(压)轮组设计计算要求

按GB50127-2007《架空索道工程技术规范》标准中7. 4条的规定,托索(压)轮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索(压)轮直径:当运载索直径不大于16mm时,托索轮直径不得小于200mm,当运载索直径大于16mm时,托索轮直径不得小于250mm。

(2)运载索在每个托索式支架上的靠贴力不得小于500N。

(3)每个托索(压)上的最大折角不应大于5°。

二、驱动装置

在MT/T873-2000、AQ1038-2007的基础上,参照GB50127 -2007中7.3.5条第6款及GB12352-2007中5.1.7条的规定,驱动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制动装置

应设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可设在高速轴或驱动轮上,安全制动器应设在驱动轮上。制动装置应为失效安全型。

(1)各制动器的最大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2)重车下行、空车上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3m/s2。

(3)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大于1.5m/s2。

(4)正常工作制动时,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不得同时投入工作。

(5)制动器的所有部件的屈服限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GB12352-2007)。

(6)安全制动器应能在控制台上或其他控制位上手动控制(GB12352-2007)。

(7)当工作制动器或安全制动器引起紧急停车时,电机电源应立即自动切断,其他停车情况下,电机电源最迟在停车时切断(GB12352-2007第9.2.6条)。

三、安全监测、保护要求

依据GB50127-2007中第3.7.6条、7.4.2条的规定,在原有安全保护的基础上,应增设下列安全监测功能:

1.减速器润滑油油温、油位监测

当减速器润滑油油温高于设定值或油位低于设定值时,监测装置应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示工作人员快速排除故障。报警信号未解除不允许投运。

2.液压制动装置油压、油温监测

驱动装置的制动应设置油压、油温等保护,当其异常时,应发出报警信号。

3.驱动轮及运载索超、欠速保护

依据GB21008-2007中第4.3.5条的要求,当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的10%或欠速20%时,制动器应能自动停车。

4.运载索脱索时,应能自动停车。

四、运载索及拉紧装置

1.运载索

运载索应选用符合GB8918-2006《重要钢丝绳》要求的线接触同向捻带绳芯的股捻钢丝绳,且符合AQ1038中5.2.8~5.2.11条的规定。

2.运载索拉紧装置

(1)根据GB50127-2007第7.2.3条规定,运载索的拉紧应采用液压、重锤或其他能使运载索保持恒定拉力的装置。各种拉紧装置都应有足够的拉紧行程,并在极限位置设置限位开关。

(2)液压拉紧装置

采用液压拉紧的架空乘人装置,液压拉紧装置除满足AQ1038第6.10条外,还应符合GB50127-2007中7.2.3条规定:

1)应能显示油压、油温;

2)应使拉紧力的变化保持在±5%范围内,当拉紧力的变化为±5%~±10%时,应能自动调整到±5%的范围内;

3)当油压超过额定值的±10%时,应能自动停机;

4)液压泵宜采用间歇工作制;

5)液压系统宜设手动控制装置;

6)液压液应采用难燃液。

(3)重锤拉紧装置

1)拉紧索应采用符合GB8918-2006要求的绕性好、耐挤压的股捻钢丝绳。

2)抗拉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3)应设置能调节重锤位置的装置。

4)拉紧索导向轮直径,不得小于拉紧索直径的25倍。

5)拉紧索的导向轮应设软质耐磨衬垫。

6)张紧装置运动部分的末端应装设行程限位开关并对其进行监控(GB12352-2007)。

7)拉紧索应配置保险钢丝绳。

五、托、压索轮组安全装置

依据GB50127-2007中第7.4.2条的规定,托、压索轮组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托、压索轮组两端的内侧应设挡索板。挡索板的两端应有导向段。

(2)托、压索轮组两端的外侧应设捕索器。捕索器工作面的边缘应修圆。

(3)6轮及以下的托、压索轮组的入绳端和6轮及以上的托、压索轮组的两端,应设运载索脱索时能自动停车的监控装置。

六、乘人间距控制

对可摘挂抱索器及活动抱索器架空乘人装置,应设置乘人间距控制装置,保证在区段上抱索器间距不小于设计值,设计值不应小于5m。

七、抱索器

参照GB50127-2007中7.1.3条第7款规定,抱索器的内、外抱卡应采用优质合金钢,不得采用铸造方法制造,应进行无损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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